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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驻 | 机关党委有权党纪处分吗

钟纪晟 纪法思享
2024-09-10


文章要旨

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均不宜以自己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。应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。


权威答疑

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能否以自己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

Q&A

问:《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施行后,部门机关党委可否以其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?

答:《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第六条规定,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,由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,并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,由党组讨论决定;第三条规定,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
据此,无论是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,还是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查办的案件,需要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,均应按照规定程序经驻在部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,并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;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。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均不宜以自己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。

法规链接


1..《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

第三条  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,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,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。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
第六条(第一款)  见上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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